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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債務人於109年11月23日具狀稱本件房屋係第三人宋○如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租賃期限自民國107年5月1日起,未定有承租期限。另第三人即出租人宋○玲另與第三人即承租人戰○婕亦簽訂另一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4月6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有卷附房屋調查表可稽。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南天母段26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條例丙種建築用地,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7層之地下2樓及增建部分。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亦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異議。
3‧法院另於111年6月27日至標的物現場,似乎為專業養雞使用,有增建。又第三人戰○婕稱本件標的有壁癌、排水不好。據鑑價報告記載無聽聞有輻射屋、無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漏水(經債務人陳明已有漏水現象)、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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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 新北市土城區南天母路111巷1-3號地下2層
總坪數: 11.18 坪
土地坪數: 3.69 坪
房屋樓層/樓高:地下2F/7F
附近有南天母山系步道,健走放鬆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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