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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拍賣標的經本院到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母親在場並表示,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借他人情事等語。另本件標的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0年9月28日刑偵七一字第1103604048號函為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嗣本院查復其目的為保全追徵,將來本件標的拍定後本院將配合函請地政機關或為禁止處分登記承辦股為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除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2‧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11月2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7‧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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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門牌:新北市五股區新城一路72號10樓
總坪數:61.86 坪
土地坪數:10.13 坪
房屋樓層/樓高:10F/14F
附近有五股夏綠地,散步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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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吳秉澤89年新北經字第000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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