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在今年三月收到一張來自稅捐處的公文,上面寫著他的苓雅區房屋屋後有增建及使用情形變更,核定增建房屋現值六百多萬元,而且要從一一○年十二月起全棟及騎樓皆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沈先生對於公文一竅不通,心中感到非常的惶恐,於是打電話到高雄市稅捐處詢問納保官請求協助。

稅捐處納保官阿慧接到沈先生電話後,查詢房屋稅改課情形是他在一一○年十一月將苓雅區房屋出租給A公司,而且房屋有增建後車庫,經該處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沈先生核發增建及改課營業用稅率的核課函;沈先生在電話中告訴阿慧房屋增建的面積沒那麼大,一樓是出租營業沒錯,但他自己住二樓,而且三樓目前空置沒有使用,納保官阿慧立刻和沈先生約定會勘時間以釐清房屋面積及各樓層的使用情形,數日後,沈先生也收到稅捐處的更正公文。

最後,沈先生在納保官阿慧的詳細說明及協助之下,贊同房屋出租營業的房屋稅稅率應該要比較高,增建的面積已按實際的面積核課了,心中也不再有疑惑。

若您的房屋如有增建或改變使用,請主動向稅捐處申報,以免房屋稅核課不正確,稅捐處納保官關心您。